关于转发《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办法》的通知(粤科政字〔2002〕213号)

2018-05-16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党委宣传部、教育局、科协,省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科技部、中宣部、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开展命名第二批“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2]272号)精神,结合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协开展“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命名工作。现将《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申报工作。
附件:1.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办法
2.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表(略)
3.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评价验收标准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范和管理全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申报和命名,参照《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暂行办法》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授予在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方面具有示范功能和较大影响的单位或机构,包括博物馆、科技文化场馆、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宫、动植物园区、海洋馆、自然保护区、科技名人纪念场馆、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和其他面向青少年进行科技教育的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青少年科技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协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为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础条件
  1.用于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5000m2,其中属教育、文化场所的,不少于1000 m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技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的,应不少于500 m2
2.设立专项经费用于购置活动设施和器材,支持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二)管理制度
  1.将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计划,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基地有领导分管、有专(兼)职讲解、接待、辅导人员。
2.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少年科技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实行科技教育活动项目责任制。
  3.建立基地和有关部门、学校的协调联络制度或共建制度。
4.建立对外接待制度,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技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众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60天。公布开放时间和内容,对青少年收费优惠或免费。
(三)科普活动安排
1.开展参观、动手实践、交互式活动并提供资料,有固定的活动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2.结合实际设立1~2个可供青少年参与的专门课题;每年组织2场以上有专业特色讲究实效的科技活动;定期更新科技教育知识的展示内容。
3.配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各类科普活动。
第五条  申请为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的,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材料。
(三)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程序。
  (一) 申请单位将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材料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认定申请书一式十份,证明材料一式一份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协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申报单位情况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单位,命名为“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
第七条 “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自命名之后第二年起,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对照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应具备的条件将“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报告一式四份报省科技厅,并由其分送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协备案。
每两年考核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按原认定程序取消其广东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资格。
  第八条  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应当接受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协对其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不得开展反科学、伪科学的活动。
  第九条  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应当配合各级政府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在开展全省性科普活动时,可以向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申请科普经费支持。
  第十条  在全省性大型科普活动期间,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对公众应当实行门票优惠。基地对中小学生的科普教育活动应当优先安排,并给予门票、场租的优惠,对有组织的学生团体参观门票应给予5折以下的优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