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2022-08-23

粤财资〔2020〕31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财资〔2019〕57号)有关精神,为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大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创新,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授权力度,简化管理程序

  (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并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纳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集中统一监管的,公司要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授权要求,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决策程序,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

  (三)授权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成立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不需报省财政厅办理登记。

  二、优化评估管理,明确收益归属

  (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成果外,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一)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要遵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要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内控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监管约束。同时,要加强对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监督,落实监管职责。

  (三)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督促改进发现的问题,做到放管结合,实现有效监管。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其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报告,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后一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四)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由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四、鼓励地方探索,支持改革创新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作为重要职责,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转型、科技创新等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鼓励各地开拓创新,探索符合科技成果国有资产特点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国有资产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支撑作用,支持地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5月8日


        政策原文:http://czt.gd.gov.cn/tzgg/content/post_2991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