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产力促进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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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委、局)认定,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4日
科普政策
转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度科技创新普及专题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关于转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 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科办政[2018]56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馆校结合”科普育人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年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工作要点
《中国公民科学素质基准》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十三五”国家科普与创新文化建设规划
国家科学技术普及“十二五”专项规划
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办法